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三类用地项目建成后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房产(不包括物业管理房产)可对外出租,须遵循以下原则:
1.召开村民(或股民)代表大会,房产出租的面积、价格、租期等情况,须村民(或股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进行表决签名并作出决议。
2.签署规范的租赁合同。
3.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5-10年,最长不超过20年。
4.所在街道(镇)要加强对租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
六、附则
(一)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项目开发、指标调剂、抵押贷款、项目转让、合作意向书等各类文本及格式,由区招商局提供并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