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解读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2008年1月15日,省政府以第39号令颁布了《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和社会反响,为政府加强调控和监管当好

2008年1月15日,省政府以第39号令颁布了《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省第一部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价格法律法规体系,标志着我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对于增强政府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市场形成。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和社会反响,为政府加强调控和监管当好参谋,是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价格异动频繁发生,给市场稳定和社会安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预警预报,政府可以提前采取措施,努力避免价格波动。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全方位监测市场动态,给领导决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把握好调控的方向、时机、力度,避免价格波动蔓延。虽然《价格法》第二十八条赋予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的职责,但是,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价格监测行为。立法的滞后影响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当前,价格总水平高位运行,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明显,价格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选择在这个时机出台《办法》,既表明了江苏省政府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重视,也充分体现了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在政府价格调控中的重要地位。

《办法》既系统继承了原有的监测理论,又在近几年价格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更加注重预警,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丰富价格监测预警概念的内涵。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供求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价格。因此,价格监测预警必须全面掌握价格、成本和供求状况,才能对未来价格变动趋势做出准确判断。所以,《办法》规定价格监测预警不能局限于价格本身,而要对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同时,又规定广义的价格监测预警概念包含常规监测、异动预警和应急监测三个层次。(二)突出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建设。针对近年来价格异动频繁发生,给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的现状,本着防患于未然以及迅速反应、灵敏应对的原则,《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和网络体系建设,制定应急监测预案,当出现异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动时,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开展应急监测。(三)着力规范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因此,《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建立政府加强领导,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它部门协同,企业和个人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的合力。同时,价格监测预警又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办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具有开展价格监测预警调查权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不得违规操作。同时,对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方式、定点单位的选择确定、定点单位标志牌和监测调查证的管理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四)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办法》在要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准确、及时上报价格监测资料的同时,规定他们享有告知内容、接受培训、了解平均价格等三项权利,同时又规定了违反《办法》必须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调动监测点的积极性,又有利于规范监测点的行为。

《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一)明确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定位。《办法》第二条规定,价格监测预警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二)明确价格监测预警的实施主体。价格监测预警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对市场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上。因此,价格监测预警是政府部门履行经济职能的行为。《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其他有关部门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第五条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础建设。

(三)明确价格监测预警的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四)明确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方式。价格监测预警必须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灵敏应对。平时,价格监测预警采取常规的定点监测和周期性报表方式,辅之以专项调查,密切监视并深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必须开展非定点价格监测或者临时性价格调查,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为政府科学决策、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因此,《办法》第七条规定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和警情报告。第八条规定价格监测预警可以通过定点价格监测、非定点价格监测、专项价格调查和临时性价格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第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并开展应急价格监测。第十一条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应急监测预案,有序地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五)明确价格监测人员开展监测预警时的具体要求。《办法》规定,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按照规定出示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

(六)明确价格监测预警客体的权利和义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代表性和科学性直接决定了价格监测信息的质量优劣,影响着价格监测预警作用的发挥。所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作为不同市场主体代表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价格监测资料,配合价格监测预警调查。因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履行接受、配合价格监测预警调查、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等义务。同时,为充分调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的价格监测调查行为,《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获知价格监测调查的内容和程序、接受相关培训和指导、无偿获取其承担报送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本地区平均价格资料等权利。

(七)明确价格监测预警信息使用和发布的具体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必要时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价格监测预警的重要情况,并适时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对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八)规定了违反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