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
英文名称:JIANGSU PV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SPVIA
本会性质
江苏省光伏产协会是在江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社会团体。主要由从事光伏产业的中外资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是具有自律行为和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在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法人登记核准单位的监督和领导,接受江苏省科技厅的技术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秘书长为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法人代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选举产生)。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从事与光伏产业发展相关的产品、设备、备品备件生产、科学研究、行业管理与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资团体(企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大于等于50万元人民币。
4、个人会员应具有高级以上的职称,或具有多年从事光伏产业相关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入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中外资团体或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秘书处注册登记,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相关信息和技术服务;
4、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
3、承办理事会交办的组织活动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本会提供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5、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6、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与事务。
协会的组织机构示意于下: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5、批准秘书处秘书长人选;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 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超过参会代表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政治素质好;
2、熟悉光伏产业情况,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得票数应超过与会代表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和秘书长连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决定协会的临时重大事项;
4、监督、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5、如果需要,理事长有权责成秘书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参加省内外、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论坛和其他重大活动,维护江苏光伏产业整体形象;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收入与来源
1、团体会员的会费收入:每年由秘书长提出经费预算,交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2、企业赞助和社会捐助;
3、政府资助;
4、承接课题、项目和组织咨询活动的合法收入;
5、银行的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支出
1、国家的税收;
2、日常的办公费;
3、人员工资、补贴等;
4、差旅费;
5、组织活动所需的会议费、评审费和交通费等;
6、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条、制定和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并每年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结算报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与监督,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科技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科技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已经2008年11月1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省光伏产业协会会员大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