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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划,结合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依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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