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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六、对《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三)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六、对《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三)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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