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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学会组织章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江苏省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JIANG SU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JSHTS)。 第二条本会是江苏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交通科技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

江苏省公路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江苏省公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JIANG SU HIGHWAY AND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JSHTS)。

第二条本会是江苏省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及交通科技相关科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和团结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公路交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公路交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率先基本实现公路交通现代化作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提倡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服务”的精神,以人为本,民主办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挂靠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接受中国公路学会和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日常办公地址:南京市虎踞关1号宇田大厦六楼,邮编:21002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科技展览等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和学术书刊,组织审查选编优秀学术论文;

(二)开展民间国际公路交通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的科技成果,传播先进技术,开展公路交通科技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依法接受委托,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和服务工作,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及项目的前期工作,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

(五)依法积极和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做好政府购买社团的服务工作,开展技术等级、资质和技术职称的评定、公路桥梁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奖等工作;

(六)依法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学会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发现和举荐科技人才;

(七)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八)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自愿加入本会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应具备的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凡在我省公路交通领域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个人,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公路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交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者;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4、从事公路交通工作多年,自学成才,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5、公路交通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条件

从事公路管理、教研、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营运、安全、机械等公路交通事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上述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或由本单位推荐,经本会按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或团体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填报团体会员入会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个人和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及科技培训、教育、讲座等科技活动;

3、优先获取本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科技资料,会员在本会主办的刊物或举行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享受同等优先的原则;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二)团体会员权利

1、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2、优惠获得本会一定数量的学术刊物和有关技术资料;

3、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委托本会协助举办技术交流、产品展示和科技培训等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和科普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撰写论文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提示后,1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即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间理事成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因机构变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推荐单位提出,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有关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至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1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公路交通科学技术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定名为江苏省公路学会x x 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根据本学科专家在省内各部门、单位的分布情况,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产生。专业委员会设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为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和提高服务能力,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学会承担的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科技成果评奖、公路工程评优工作;积极开展公路交通科技咨询工作,为科学决策建言献策;承担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施工及评估的技术服务,参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手册及其它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和审定等工作。专家委员在公路学会理事单位中推荐产生,其条件是公路工程专业方面的领军人才,或在公路工程研究和技术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专家型人才,一般具有教授级高工职称,并注重老中青搭配。

第三十二条各市公路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经费、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挂靠单位、上级部门和省科协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省科协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交通厅、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13年6月3日经江苏省公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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