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的说明

2022/07/16140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加之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我省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支撑,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加之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以及国家对长江三角洲地区作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部署,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通过修改《条例》,与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保持一致。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现行执法体制、加强公路保护的相关内容等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例如,对公路管理机构执法进行了授权,对超限运输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作了明确规定等。为此,需要修改《条例》相关条款,以契合上位法的规定。

第二,通过修改《条例》,适应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2008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也印发了贯彻实施的一系列文件,提出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明确要求。为此,需要修改《条例》,以促进公路发展规划、管理和服务一体化,为长江三角洲区域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影响公路安全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规范,以保障出行安全。

二、《条例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路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上海市公路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省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起草班子,及时启动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在组织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多次以书面和座谈会形式在交通运输系统内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我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多次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起草班子就《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8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与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衔接

一是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机构作了授权性规定,为与上位法相衔接,《条例修正案(草案)》在第四条中对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作了授权性规定。与此相呼应,《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条文有关条款中出现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公路管理机构”。二是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相应调整了《条例》中有关建筑控制区起算点、管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管理要求。三是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关于超限运输治理的规定,相应调整、完善超限运输源头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有效治理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安全。

(二)关于适应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的管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地位日显突出。为适应和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条例修正案(草案)》对公路发展实施一体化管理作出了专门制度安排。如对公路发展原则、规划、养护、管理和服务等,都相应进行了具体规范。

(三)关于促进依法履职、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是在公路管理实践中,新的公路建成后,原有公路移交、报废程序不明确,管养主体得不到及时界定,导致道路养护、管理不到位,从而影响出行安全,甚至引发诉讼。《条例修正案(草案)》结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公路移交、永久停止使用的处置作了相应的完善规定。二是为强化应急保障与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增设了“应急管理”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处置路产损失、保障公路完好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对路产损失的及时处理作了明确。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名称、有关条款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正案(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