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建好、管好、养好、运营好农村公路,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草案框架结构合理,内容切合实际,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挂钩联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咨询专家和法制专业组代表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改变调研方式,委托征求基层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在“江苏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上征求社会意见,并征求了长三角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对各方面意见逐一研究,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召开协调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审查修改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最新要求。2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
1.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和第五条关于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等部门职责的规定,逻辑不够清晰,责任不够明确。因此,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后作适当调整,并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集中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相关运营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
2. 参照河长制的成功经验,有的委员建议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长制。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和养护等工作”。
3.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由省级统筹,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促进信息共享。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
4.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明确农村公路运营的内容,以便更好地服务农村生产生活。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
二、加大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力度
1. 有的委员提出,农村公路属于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需要纳入财政预算。有的委员提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可以明确通过平台融资等方式筹措,加大支持力度。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中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在有资金合法来源用作偿还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统筹融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2.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与城镇、村庄布局和有关规划相衔接,并合理有序予以安排。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一款分为两款,分别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为目标,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和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同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
3. 有的部门提出,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强化用地保障。有的地方提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草案规定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体所有土地用于村道建设不合适。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办理。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4.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我省农村公路里程长,现有基层养护力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应当充分调动沿线村民参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沿线村民委员会有序组织村民参与乡道、村道的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村民养护队伍”。
三、突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
1. 有的部门提出,草案应当对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验收提出明确要求。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涉及到交通安全设施的,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为防止超限超载,保护农村公路,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管。因此,建议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防止超载、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运输车辆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逃避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限高限宽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3. 有的委员提出,农村公路的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切实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以及农村公路桥梁、交叉口、学校门口等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等设施”。
四、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1.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在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2.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增加规定: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特殊情况需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应该听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尽量降低对村民出行的影响。
3. 有的委员提出,学校、农贸市场等农村公路特殊路段要设置人行道和其他相关设施;农村公路要方便出行,防止出现断头路。因此,建议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方便村民生产生活”。
4. 有的委员提出,农村公路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工程,要体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镇村公交的普遍服务。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的规定。
五、完善法律责任
根据有的委员和专家的意见,对草案法律责任规定建议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将草案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的罚款幅度作适当调整,体现过罚相当。二是对车辆在村道上超限运输以及损坏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