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区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归还相应物品,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灾后重建工作由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省有关部门协助和支持。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震区市县或全省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政府。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