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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2022/07/16282 作者:佚名
导读: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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