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15日,我委召开委员会第18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我省房地产业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交易活跃, 集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评估、中介等行为于一体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已在各地发展形成。2000年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成交面积达2550万平方米,总金额278亿元,其中住宅1928万平方米,总金额209亿元。全省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2000余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500多家。但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有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欺诈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管理机构办事效率不高,房地产交易手续繁琐,办证时间过长;房地产价格过高,超出广大居民的购买能力,等等。因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地方性法规,统一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
在条例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参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接到条例草案后,又到苏州、南通、徐州、南京等市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我委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体现了“规范市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针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规范,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委认为,条例草案中还有一些内容需要研究斟酌,现提出以下几点修改建议: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问题。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群众反映最多,意见最大的就是办理房地产权证太难。许多群众交了钱,购了房,却长期拿不到房地产权证书,即使可以领证,由于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群众还得分别跑两个部门,缴两次费用,十分不便,也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对此,北京、上海、重庆、安徽等省市已统一了房地产权属的登记。我们认为,本条例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的原则,体现“三个代表”的思想,积极推进“两证合一”。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制作和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此外,对发证期限也要予以明确。
二、条例草案第二章“房地产转让”中,缺少对不得转让的房地产范围的规定,与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和第四章房屋租赁在表述方式上不统一。第二、三、四章对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的概念也缺少定义。为保持条例结构的系统性,建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充完整。
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特别是商品房买卖中如何计价的问题。当前有按套计价、套内使用面积计价、建筑面积计价等多种计价方式,一些开发商利用计价的差别和增加分摊面积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章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人明示交易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
四、条例草案第8条、第19条对房地产转让和抵押的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对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的期限作了限定,这体现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但在调研中,据一些基层办事机构反映,认为规定的期限过紧,不太符合客观实际,影响工作的质量,与建设部有关规章中规定的期限也不尽一致。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研究,设定比较合理的期限。
五、一些在房地产交易实践中经常发生,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在条例草案中还缺少规定。如房改房如何规范进入交易市场、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涉外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等,建议修改时予以研究和补充。
六、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某些行为,如第11条、第16条、第32条,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法规的执行力度,需要在条例草案修改时补充。
此外,一些条款的文字表述也需要研究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