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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需求。

省委、省政府对社区卫生工作高度重视。早在1997年,我省就开始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探索和试点。十年来,全省社区卫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省所有市辖区和县级市都开展了社区卫生服务,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100多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51个,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3%。南京、苏州、常州等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人次,已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40%左右。我省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推进和创新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实践证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医疗卫生基础。

当前我省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社区卫生服务领域政府缺位或者不充分履行职责的现象比较多。二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如: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11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文件对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其针对的是全国情况,内容较为原则,所以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作进一步的细化、补充和完善。同时,我省也就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但由于这些文件的规范效力低,在一些地区落实起来难度较大。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目前,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呈现“二低一高”现象,即学历低、职称低、年龄偏高。据调查,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本科学历的占11.9%,大专学历的占28.6%,中专学历的占47.8%,无学历的占11.7%,不能很好地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四是监督管理难度大。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服务行为的规范,服务质量的评估,机构和服务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管理手段。五是基层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卫生部研究资料表明,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三级医院65%的门诊病人和77%的住院病人可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这既能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有效节约医疗成本,也能更方便群众就医看病,减轻群众负担。据测算,如果将三级医院的常见病、多发病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我省每年可节省医药费用14亿元。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非常重视社区卫生服务立法工作,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列入省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2004年,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省卫生厅赴天津和大连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较早的地区进行了立法调研。随后,省卫生厅进行了相应的立法论证、资料搜集、调研等,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5-2006年省人大将《条例》列为调研项目,并和省卫生厅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行立法调研。2007年,省政府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省政府法制办按程序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审核。并和省卫生厅一起,赴南京、镇江、扬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经省政府法制办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07年12月6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重点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同时适当兼顾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2006年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国务院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召开了一系列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会议并出台相关文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的重点在城市。城市卫生资源特别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既存在资源浪费又难以适应城市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急需对城市医疗卫生资源进行调整。而农村地区还很难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所需要的经济社会条件,所以国家目前将社区卫生服务的重点明确在城市。《条例(草案)》为与国家政策相一致,也将适用范围定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但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位于全国前列,不少农村地区也同步推行了社区卫生服务,取得明显效果。省卫生厅在2005年就印发了《关于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机构建设、服务功能、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为兼顾我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现状和需要,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条例(草案)》在第四十六条规定:“本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机构设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观有卫生资源、辅以改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指导思想,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条例(草案)》对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在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在第九条规定:“政府应当根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将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转型或者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符合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在街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三)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问题

我省当前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主要由基层卫生人员转岗而来,普遍存在学历低、职称低、年龄偏高的现象。社区卫生服务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等“六位一体”,现有医生和护士在服务理念、业务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都无法很好地适应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因此,培养符合要求的全科医生、引导卫生人力资源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成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当务之急。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草案)》在第十四条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条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及提供进修学习机会的义务;第十六条规定鼓励高等医学院校设立全科医学专业和社区护理专业,为社区卫生服务培养符合要求的学生;第十七条规定了鼓励医学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具体政策优惠措施。

(四)关于运行制度

要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六位一体”功能,必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改变服务模式。为此,《条例(草案)》借鉴国外经验,根据我省的有益探索,确立了几项制度和模式:一是确立了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服务团队,按责任片区提供团队式服务,也可以通过签订保健合同的方式,确定居民和全科医生之间相对固定的服务关系(第二十条)。二是逐步推行社区首诊制度,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就医时,首先选择有关部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而合理分流就医人员(第二十一条)。三是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第二十二条)。四是实行社区基本药物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定点生产、统一配供,逐步实行“零差率”使用(第二十三条)。

(五)关于保障措施

推动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涉及到财政、价格、编制、劳动和药品监督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因此,建立有效的保障措施,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是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新建或者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城乡规划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无偿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在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应当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和人员培训进行扶持和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定额补偿,并对基本医疗服务因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给予适当补助;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条例(草案)》同时还对价格、民政、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等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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