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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地产管理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牟取高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土地,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划定用地范围,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对久占不用的城镇土地,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机关予以收回。 一九八六年

第四十三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牟取高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土地,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划定用地范围,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对久占不用的城镇土地,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房管机关予以收回。

一九八六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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