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被约谈对象包括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会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60天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由省安委会约谈设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对9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或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由省安委会约谈县(市、区)政府或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
《办法》要求被约谈方在规定时间内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约谈方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检查落实情况,并将约谈及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经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仍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被约谈后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将约谈记录和相关资料立卷存档,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让舆论和社会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制定出台上述《办法》,将安全生产约谈法治化、制度化,有利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