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强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市区中运河饮用水源地和骆马湖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中心城市饮用水安全,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宿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宿政发〔2007〕88号),结合国家南水北调水情变化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中运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下游各1000米的水域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2.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下游分别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3.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游、下游分别外延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骆马湖饮用水源地
1.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
2.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
3.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1000米范围。
二、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行为
(一)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刷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3.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物、放射性废物或含有病原体的废物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4.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5.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二)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3.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4.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2.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3.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4.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负责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会同水务、环保、卫生、国土、交通、林业、渔业等部门编制市区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市水务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项目排污口的设置。
(三)市环保局负责控制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对中运河、骆马湖沿岸排污口的封堵和监督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监督管理和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及湖库汇水区污染综合治理;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牌。
(四)市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通航水域船舶停靠、船舶污染防治、运输装卸码头的清除和监管。
(五)市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地区农药、化肥施用的监督控制。
(六)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
(七)市城管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搭乱建设施的清除和监管。
(八)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中运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渔业捕捞的清除和监管。
(九)骆马湖渔管会负责骆马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网箱养殖的清除和渔业捕捞的监管。
(十)宿豫区政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属企业的限期搬迁、拆除。
(十一)宿城区政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属企业、村居以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设施的限期搬迁、拆除和监管;加快完成幸福片区和矿山片区中运河截污工程。
(十二)市湖滨新城负责加强对骆马湖洋河滩餐饮船只、饭店的管理,严禁将生活污水排入骆马湖和中运河。
四、市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求
(一)市环保局根据《宿迁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应急监控。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当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应当责令相关排污单位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直至责令其暂停排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宿迁中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并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调度,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管指导,认真履行公用事业单位特派员制度规定的监管职责。
(三)市卫生局负责供水单位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加密监测。对供水单位的卫生条件及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安全供水标准的供水企业要严格监管,责令整改。
(四)市供水单位负责编制供水保障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置设施,确保供水质量。加强源水水质监测,做好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以及取水口附近安全防护工作,配备监控、照明、隔离等硬件设施,完善预警、巡查、应急措施落实。
(五)市饮用水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饮用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组织水务、环保、公安、交通、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饮用水源地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单位在汛期或调水期,适时增加市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和供水水质监测频次。市水务局应将汛期泄洪排涝和南水北调的水情信息提前向市环保局、卫生局和供水企业通报,同时通知市交通部门,市交通部门应要求各码头停止装卸危险品;市环保局应根据水情信息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市水务局和供水单位通报,并加大对相关排污单位的监察、监测频次,制定污染物限排方案;市卫生局适时增加对供水单位进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监测频次,及时向水务局和供水单位通报。
(七)市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在发生突发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若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应当及时向市饮用水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由市政府授权相关单位向社会公布信息。
(八)市经贸委、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安监局、新闻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区饮用水源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