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南京市建工局: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有限监督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切实提高监督效能,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苏建质〔2004〕328号)规定,现对全省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重点内容和检查责任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从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改进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的必要性
我省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已有多年。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内容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并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为重点抽查内容,检查资料的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全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要从提高监督效能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实施细则》,积极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可采取质量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有机结合的方式,动态随机抽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通过抽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减少和遏制施工、监理企业坐在办公室里“做资料、补资料”的现象。
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抽查应结合工程实体突出重点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时,要着重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真实性、同步性以及闭合性进行检查,重点抽查被查实体工程的隐蔽单、原材料进场台帐、材料报验、材料使用部位、数量、材料的见证取样复试等资料,其它资料质监人员可在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在分部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的资料检查中,重点抽查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部分的资料,如试块评定、问题的处理回复、钢结构试验情况、幕墙隐蔽记录情况以及一些功能性检测情况等。通过重点抽查,使监督工作更具动态性、随机性和权威性。
三、进一步明确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检查责任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真实、齐全、有效。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负责资料收集和整理,总包单位对资料应及时汇总、签章并负总责。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后应及时签字或签署验收意见,对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及构件(配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砂浆试块抗压报告等,应根据工程进度对施工单位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要求及时汇总的汇总表等进行审查,审查结论应明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涉及到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质监站等有关部门汇报。
质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对工程的质量验收主要资料进行监督抽查。工程日常监督过程中,在监理(建设)单位检查签字的基础上,对涉及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资料和己审查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汇总表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是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对工程竣工资料未经汇总、审查或经审查资料不完整以及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责令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监督人员应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情况载入监督记录,在监督抽查中如发现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资料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应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违规需行政处罚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四、有关要求
1.各质监站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廉政勤政和提高监督效能出发,切实改进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监督抽查方式,并认真抓好、抓实,直接与监督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2.质监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结合抽查的工程实体情况,对该部分实体的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将资料检查情况记入监督记录。
3.从2008年10月1日起,凡新报监工程项目均应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