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也可以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代为兴建。”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编制等效替代占用水域工程建设方案,并纳入防洪评价报告,一并组织论证。”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占用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
“(三)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四)影响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材料。”
(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同意的方案兴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有关图纸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