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江苏省新材料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AdvancedMaterials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JAMIA。
第二条本会由全省新材料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联合省内新材料企业和国内外相关企业、科研单位、院校、社会团体和金融、投资、保险、设计、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新材料产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树立“诚信、合作、服务、共赢”的理念,大力提升江苏新材料企业创新力、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生态水平,夯实我省新兴产业全面快速发展基础,为江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江苏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为: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新材料产业全面调查,研究发展趋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和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立法建议;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和帮助会员争取并落实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三)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新材料产业规划和产品技术、质量行业标准,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参与新材料企业认定和新材料产品鉴定,推荐名牌产品;
(四)开展经济技术咨询、培训、交流,构建综合服务平台,促进产业体制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做精做优做强,促进新材料企业持续发展;
(五)发挥江苏新材料领域生产、科研、学术、资金、政策的优势,推进“产、学、研、用、资、政”结合,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持续创新力和产业链的延伸;
(六)建设江苏省新材料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及时公布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有关新材料科技、经济、市场等信息。宣传我省新材料企业、产品和产业集群的优势,为产业发展服务;
(七)开展国内外新材料产业交流活动,举办新材料展会,组织企业参加新材料相关展览,开展新材料产业项目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
(八)进行市场预测分析,帮助会员企业投资决策和政府规划决策;
(九)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专项任务,配合或协助做好产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有固定的场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三)交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保护和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并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协会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应当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制定和修改除本会章程以外的内部规定;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及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定期审阅协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负责。
(七)处理其他理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4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