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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省无线电事业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发展较快,无线电业务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为保障社会的通信联络、信息交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省无线电事业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要求,发展较快,无线电业务已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为保障社会的通信联络、信息交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随意改变无线电台(站)核定的技术参数,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乱用、盗用无线电频率,非法进口、生产、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业务有害干扰也日趋严重。这严重影响了国家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造成了空中电波秩序的紊乱,侵害了合法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权益,干扰了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甚至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由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已十多年,已不太适应无线电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无线电事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省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评议省信息产业厅工作中,明确提出了要“尽快向省人大提交《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立法草案,完善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据”的整改意见。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加快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进度,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研、论证。我委和法制委也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我委认为,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对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鉴于无线电业务面广量大而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较少的实际,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条:“公安、广播电视、交通、水利、建设、海洋与渔业和电信、电力等无线电台(站)使用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行业和内部管理,依法使用无线电台(站)”。这是无线电管理的基础,也是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防止无线电波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电磁辐射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条例草案有些条款及其文字表述还需要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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