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79 作者:佚名
导读: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规范的内容较有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南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草案结构比较合理,规范的内容较有特色,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十三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立法专家的意见,并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南通和泰州两市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电信营运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的修改内容征求了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9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

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无线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人民群众对无线电台(站)产生的电磁辐射问题日益关注,反映十分强烈,建议增加有关防止无线电电磁辐射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增加两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其设置、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经批准。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督性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责令其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此外,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围,按照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域内,禁止修建居民住宅、学校等建筑物。”

二、关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义务规范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除了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职权外,还应当强化其相应的义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1、强化对无线电台(站)电磁辐射的监测,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关电磁辐射技术指标的检测,发现技术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的无线电台(站),责令其立即改正。”

2、加强对临时无线电台(站)的保障,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临时无线电台(站),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其无线电通讯畅通。”

3、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身的建设,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监督检查和监测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检查、监测制度,增加技术设施建设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依法行政和技术监测的能力。”“"无线电监督检查、监测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设置集约化室内分布系统

有的委员和地方认为,草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前瞻性,但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参照上海的相关做法,将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需要在室内设置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应当预留集约化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管道和机房位置;在设计和建设室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以避免各种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和重复建设。”并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 “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分布系统技术规范由省建设部门会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二年内制定并公布。”

四、关于对无线电台(站)的保护

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草案有关保护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的内容较为分散,有的规定之间还有所重复。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所有涉及频率和台(站)保护的内容集中在草案第三章中规定,章名相应改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保护”。建议将草案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航空、水上等无线电台(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特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其产生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其产生的有害干扰后方可恢复使用。”此外,将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移至第三章中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委员认为,草案第四十二条中关于“擅自使用、转让、出租或者改变无线电频率用途”的法律责任在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条例不需要再作出规定。另外,该条的罚款幅度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罚款幅度也不相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二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与新增加的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三条的内容相对应,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法律责任,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内,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无线电台(站),难以采取措施补救的,应当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草案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重复的条款作了删除,对草案的结构和文字作了技术性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