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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64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江苏省省长李学勇签发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正式发布《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旨在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办法

近日,江苏省省长李学勇签发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正式发布《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旨在规范气象灾害评估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办法》所称气象灾害评估,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明显影响的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以及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和与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局地气候影响等分析、评估的活动。

《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职责是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评估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安监、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灾害评估的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灾前、灾中、灾后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为组织防御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气象灾害灾前评估报告,临时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及时向社会公告,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避险减灾措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所在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气象灾害发展变化情况,组织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环保、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观(监)测站点,适时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加密观测,为气象灾害评估和防灾减灾提供基础数据。重大气象灾害结束后,所在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的影响程度、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为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办法》规定,对于一些受气候及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结合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委托具有从事气象灾害评估能力的评估单位进行气象灾害评估。对需要进行气象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未开展评估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该《办法》是规范气象灾害评估活动的政府规章,对加强江苏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挥重要的作用。

该《办法》是规范气象灾害评估活动的政府规章,对加强江苏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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