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我省多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予以规范化、法制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规范水功能区划与水生态环境规划的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机构改革后水功能区划由水利部门调整到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条例对水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其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国家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二是完善河长制有关规定。河长制为我省首创,是在水污染治理中总结出的先进工作经验,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肯定,将其写入了水污染防治法。从去年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来看,河长制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如何让这一“江苏特色”充分运用到水污染防治中,并切实发挥作用?条例进一步补充细化河长制,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履职考核,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公开河长履职有关信息以及对河长履职情况开展考核评价和公众监督。
三是突出水生态环境修复。水生态环境修复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条例专门增加了“水生态环境修复”一节,规定水生态修复有关内容,要求制定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对本省重要河流、湖泊进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多措并举整治城乡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组织河道保洁、生态化治理,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岸线资源等等。
四是注重特殊水体的保护。
第五章专章规定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保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评估、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采取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五是加强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条例确立了我省跨省水体水污染防治协作制度,实行地表水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度,完善了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明确实行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六是开展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了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有关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建立水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重要水体、重点控制断面等重点区域要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预警。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