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电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随着我省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2007年制定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废旧立新,十分必要。草案内容全面,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江苏人大网上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赴南通、镇江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部门、供发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代表、部分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修改稿形成后,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的意见。2019年12月25日,法工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2019年12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突出电力规划的统筹协调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发展电力事业,要突出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加强与其他规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土空间、能源、生态环境等重点规划,依法编制全省电力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电力规划,编制本区域电力设施布局实施规划。”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电力规划与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的内容。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要对电力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的程序作出规定,明确相关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编制电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规划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电力规划实施中的职责和作用。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
二、强化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1.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力生产安全关系重大,要进一步明确电力企业在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因此,建议在草案第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职责:“(一)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四)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风险预控体系和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五)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相关处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有的委员和有的单位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禁放无人机的范围过大,并没有考虑到农业、水利等行业的作业需要。因此,在对该款禁止行为重新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和客观需要,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将有关无人机的规定单列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强化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的同时,电力用户也要增加安全意识,安全用电。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分两款对一般用户和重要用户分别作出规定:“用户应当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用户应当定期进行用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预防用电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用电设备危及人身和电力运行安全时,应当立即检修或者停用。”“重要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
三、进一步明确电力企业相关要求
1.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分两款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安全运行以及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要提高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的输送和消纳的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促进能源转型。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增加“电力企业应当通过完善配套设施、加强技术创新等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的内容。
3.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有的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无人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草案对此应当作出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对弃用和报废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
4.有的部门提出,电力企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有关要求,做好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测和评估。”
5.有的地方和有的立法咨询专家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窃电量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对窃电量的计算方式与“两高”司法解释不一致。经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力行业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普遍应用,具体窃电量可以查实并确定。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窃电量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一)接入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二)按照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所采集的用电信息计算;(三)按照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四、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1.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应当加强对用户电力法律知识和用电安全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突出对用户的权益保障。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供电企业保障用户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具体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是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电力服务平台,提供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用电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三是规范用电业务办理时限,要求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用电业务,运用网络通信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抄表、计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条);四是对用户报修、投诉的办理作出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五是在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供电企业不得损害用户权益的具体行为(草案修改稿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3.有的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五十一条对供电企业拒绝、中断向用户供电的行为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增加“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或者对用户投诉、咨询推诿塞责,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第一款。
五、其他
1.有的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电力行政执法长期以来力量薄弱,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迫切需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2.有的地方、有的部门提出,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应当进行协商,但未规定协商的具体内容和协商不成之后的后续处理。因此,建议在该款中增加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和“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内容。
3.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中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有的不完全匹配,多个条文都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需要进一步斟酌。因此,建议对法律责任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草案第四十九条增加了处罚下限,并区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二是对所有罚则中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条款,统一归并至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不再重复表述;三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情形,作指引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有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