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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

2022/07/1680 作者:佚名
导读: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承诺资金匹配的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预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在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时,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编制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出具承诺资金匹配的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预算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建议,报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批复意见。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采取贴息方式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效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项目实施期间的有效付息单据,将应补贴数额按年度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落实自筹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六条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科研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采用拨款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编报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应当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按要求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进行说明。项目验收人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对于拨款资助、有偿资助的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最终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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