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省地处长江、淮河流域的下游,过境水丰富,但本地水资源量较少,年均只有320亿立方米,人均仅432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4,人多水少。同时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60%的降雨集中在汛期,南丰北枯,给水资源利用带来一定的困难。
随着我省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普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趋严重,生活、生产用水量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呈增长趋势,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并存。淮北地区、沿海地区、丘陵山区资源型缺水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部分地区超采地下水,已引发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同时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高,大量工业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进入地表水体后,导致本地区水资源的使用功能严重下降甚至丧失,形成水质型缺水。另外,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薄弱,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理念还未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我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9左右,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工业水重复利用率70%左右,与国际先进水平80%-90%有较大差距。2010年冬至2011年夏,淮河流域连续干旱,长江流域发生的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干旱,更加警示我们要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水资源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和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2011年,中央和省委2个1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对全面加强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将“建设节水型社会”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讲话中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由粗放用水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转变。省委常委会也明确提出要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
节水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法制来保障。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节水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提出了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需要各地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性规定。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节约用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水利厅成立起草小组,集中力量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经水利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多次研究论证和修改,于2014年5月报送省政府。省法制办经初步审查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发展和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民政、司法、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以及13个省辖市政府的意见。同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汇总反馈意见后,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广泛吸收了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此后,省法制办就《条例(草案)》中意见分歧较大的部门职责分工、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制度、水价调节、节水载体建设、节水“三同时”制度等内容,先后3次召开专题协调会,积极与省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形成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稿)。8月4日至6日,省法制办会同省水利厅到扬州、徐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8月10日,省法制办再次会同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对照反馈意见和矛盾分歧突出的条款进行了系统研究。8月14日,省法制办组织省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修改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15年9月6日经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节约用水管理体制。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水利厅负责全省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目前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设立了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节约用水涉及各行各业,只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才能做好节约用水工作。为此,参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节约用水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 25号)文件精神,《条例(草案)》第五条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节约用水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二)关于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的基本节水制度。用水总量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指标,是对各区域、各行业、各用水户可取用的水资源量的最大值进行总控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明晰了地方可用水总量,从而促进区域节水,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为此,《条例(草案)》第八条对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用水定额管理,就是控制单位产品、单位面积的用水量,通过用水定额管理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近年来我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部分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已接近或者超过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此,《条例(草案)》第九条对用水定额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节水措施。
节约用水就是要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以及所有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节约使用水。为此,《条例(草案)》在用水的各个方面分别作了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鼓励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二是工业企业要通过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回用以及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循环利用等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三是水生产企业要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四是公共供水企业要定期进行管网维修、改造和查漏,降低自用水率和管网漏损率;五是工业集聚区要推广区内企业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农业产业园区的尾水应当循环利用;六是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使用节水型生活节水器具,充分利用雨水、再生水等作为小区景观用水;七是特种用水行业要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服务性企业要采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八是公共建筑要使用节水型器具,已建公共建筑未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的要限期更换。
(四)关于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管理制度。
节水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是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能否落实的重要保证。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对年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关于非常规水源利用。
非常规水是指将污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通过处理后再利用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是增加水资源供给、解决水资源紧缺的途径之一,能够对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起到一定的作用。为此,《条例(草案)》第四章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将再生水(通过处理的污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二是要组织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将非常规水源利用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三是要鼓励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四是市政用水、冷却洗涤企业生产用水、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用水,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鼓励使用再生水;五是城市建设要结合城市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采用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设施。
(六)关于激励和保障措施。
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条例(草案)》从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强化了节水激励和保障措施。一是要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型产业;二是要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常规水源,对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学校节约用水项目优先立项;三要是培育、扶持和发展农村节约用水、行业节约用水等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四是要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团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