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章程
二OO七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协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护会员企业及个人的基本权利,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本会的英文译名为:Jiang Su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的英文缩写为:JSDA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省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 、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中介服务、科研教育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社团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动员全省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 产、商业服务及有关科研教育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繁荣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高全省装饰装修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88号三单元261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行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编制有关装饰装修技术标准、规范、价格,参与企业资质审查和资质动态管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对全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为政府主管部门立法,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调控的决策提供参考。并使装饰装修行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行两个根本转变,促使企业具有旺盛的竞争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先进,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产、供、销衔接。培育装饰装修市场的形成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积极开展国际和省内外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等项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装饰装修行业技术进步。
(六)积极开展人才培训,建立培训基地,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指导装饰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经营管理,开展装饰工程评优和产品评优,推动装饰行业质量、效益的普遍提高。
(八)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九)支持、推动各市、县成立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十)根据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的不同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
(一)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会员;
(二)本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和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设计师,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及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铜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辖市装协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是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应由理事单位的一名主要领导人出任。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成员中,代表企业单位的名额不少于2/3。理事或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本会秘书处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1/3以上常务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产生和任免必须符合省主管局、民政厅和本会章程有关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其设立程序和业务活动范围
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它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述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上述机构不得制订章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统一属本会所有。可以在本会章程规定的原则下制订管理办法,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上述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的变动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