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委对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我省是核与辐射技术应用大省,也是辐射设施多、放射源活度高、辐射污染问题突出的省份。辐射污染不同于水、大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一般情况下难以察觉,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近年来,群众对辐射污染上访投诉增多,有些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省人代会上一些人大代表呼吁加快我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目前,国家在电离辐射方面已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电磁辐射方面法律规范还比较滞后。今年(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要求不动产权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电磁波等有害物质,世界卫生组织最近也在呼吁各国要制订相应防护措施,电磁辐射污染日益受到重视。草案专门设置了电磁辐射污染一章是必要的。我委对这项法规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参与了调查研究和草案论证,借鉴了兄弟省市相关立法经验,对草案提出了建议,许多意见已被采纳。常委会分管主任也很关心这项工作,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进行了专题视察,并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我们认为,现在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内容比较符合实际,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有些方面尚需斟酌修改,如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律责任缺乏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又如,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虽作了原则规定,但鉴于核设施的特殊性,为避免核事故导致污染或将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建议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核设施管理实际,制定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等专项管理办法。
此外,草案有些文字需推敲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