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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通榆河流经20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与上百条河流相通,是我省沿海地区最重要的“清水走廊”,涉及沿线地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也是我省沿海开发的重要战略保障。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通榆河流经20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与上百条河流相通,是我省沿海地区最重要的“清水走廊”,涉及沿线地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也是我省沿海开发的重要战略保障。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通榆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省有关部门编制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通榆河沿线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规划》等规划,将通榆河水环境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一是一些地区缺乏水污染防治具体实施计划,产业结构、布局与水环境保护要求相比不够合理,通榆河沿线区域内结构性污染仍然突出。二是水资源供给滞后于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饮用水源缺乏稳定的水量保证率,部分地区水质性缺水的状况异常突出,沿线饮用水安全保障存在不少隐患。三是沿线地区水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明显滞后,水污染物实际处理量普遍低于设计能力。四是农业面源和船舶污染日益严重,内河航运迅猛发展,要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功能,同时兼顾航运等其他功能的难度较大。五是随着北延工程开通以及南延工程逐步实施,《决定》的适用范围及保护区划定已经不能适应水污染防治需要,亟待加以调整。为进一步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强化地方立法,保障饮用水安全,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省环保厅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1年6月,《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省法制办初步审查修改后,按书面程序征求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海洋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13个省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7月下旬,又先后在盐城、连云港进行调研,广泛征求地方及有关部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和畜禽养殖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8月中旬,又分别召开省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沟通、协调会,逐条反复推敲、协商和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的送审稿。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本次提交的《条例(草案)》共5章55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通榆河功能定位

通榆河是一条具有综合功能的河流,既是我省江水北调的骨干河道和沿线地区城乡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也是沿海地区的一条水运交通大动脉和重要战略性资源,同时,具有灌溉、行洪等功能。2001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按照三级航道标准进行整治的通榆河全线通航。近年来,依托通榆河的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也正在进行中。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城乡居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同时,具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2003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将通榆河全线划定为调水保护区,水功能排序为饮用水、农业用水,规划为清水通道。目前,盐城市区及其大部分县(市)和泰州市个别县(市)已将通榆河沿线地区河流作为饮用水源,连云港市也考虑拟将通榆河规划为备用水源。如何协调好饮用水功能与航运功能这两个主要功能,是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水污染防治,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条例(草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要求,将饮用水功能放在优先保障的位置。在第三条规定:“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优先保障沿线地区居民饮用水,同时兼顾其他用水”。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仅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等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泰州、盐城沿岸县级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随着通榆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北延工程的开通,以及南延工程的逐步实施,《决定》确定的适用范围已不适应水污染防治的需要,这次立法应当立足流域治理,推进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同时,也为了与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划区域相衔接,有利于规划落实到位,《条例(草案)》将北延工程、南延工程涉及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并在第五十四条明确沿线地区范围,包括连云港、盐城、泰州及南通市及其所辖19个市、县(市)行政区域。相比原《决定》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更符合区域、流域共同治污的实际需要,有利于通榆河干线水质的保护。

(三)关于通榆河保护区划定

为保护通榆河水质,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和射阳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为二级保护区”。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对保护区保护距离应否进一步扩大有不同意见,有的地方认为,现行保护区距离已能满足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不宜再扩大;有的地方建议可以适度扩大保护区范围。《条例(草案)》没有调整《决定》确定的保护区划定距离,但结合水污染防治及水质保护需要,考虑与通榆河平交河道众多等因素,在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主要供水河道由《决定》规定的引江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3条河流,增加了如泰运河、如海运河、卤汀河、三阳河、蔷薇河5条河流,扩大了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在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主要平交河道由《决定》规定的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和射阳河4条河流增加了新沂河南偏泓、盐河、蔷薇河和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6条河流,扩大了通榆河二级保护区范围。同时规定,其他平交河道划定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对通榆河保护区进行这样调整,既保证了《决定》相关规定的延续性、稳定性,也适应了实际保护需要。

(四)关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

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是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的综合性工程,需要各方努力共同防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在落实沿线地区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推进沿线地区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生活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加强通榆河保护区监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等方面,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决定》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并确保出界断面水质达标的基础上,建立了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考核制度,要求相关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生态农业,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对工业、生活、农业污染进行综合整治。

随着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的逐步实施,通榆河航运将迅速发展。由于船舶运输固有的风险性,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运输将是影响通榆河沿线地区饮用水安全的一个重大的、潜在的隐患。为了在优先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同时,继续发挥好通榆河航运功能,《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一系列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并在第三十八条明确在通榆河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建设港口、码头。

(五)关于水环境及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建立水环境及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加强水质监测分析,是及时反映通榆河水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以及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跟踪污染源变化情况、准确预警并及时处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借鉴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沿线地区统筹建立水质、水量和取水口水质监测预警系统,逐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沿线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同时,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9号)、《关于印发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1号)有关规定,《条例(草案)》明确水质、水量监测数据作为评价沿线地区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和污染负荷的依据。并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经综合分析比对后,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上述规定的实施,能够达到及时监测预警、区分污染责任、掌握排污总量、保障饮用水安全的目的。

考虑到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在《水污染防治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中已有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仅作衔接性表述,没有重复规定。《条例(草案)》还借鉴相关地区成功的水污染防治经验和做法,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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