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河是一条纵贯南通、盐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的我省南水北调的骨干河流,干流规划全长415公里,与上百条河流相通,流经20多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是我省沿海地区最重要的“清水通道”。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17日通过了《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对通榆河水环境予以重点保护。但近年来,随着苏中、苏北工业化进程加快和沿海开发战略的实施,通榆河水环境保护又遭受严重威胁,给沿线居民的饮用水水质保障带来巨大压力。对此,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李全林副主任带队于2010年9月对倪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源保护工作的建议》进行重点督办。2012年1月12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共五十五条,从通榆河功能定位、通榆河保护区划定、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扣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本省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结合通榆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在《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的基础上,吸收我省以往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作出了不少新的规范。
【亮点之一】突出饮用水源功能定位
目前,通榆河流域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4个,涉及人口1000多万,盐城市区及其大部分县(市)和泰州市个别县(市)已经将通榆河沿线地区河流作为饮用水源,连云港市也考虑将通榆河规划为备用水源。同时,通榆河又是沿海地区的一条水运交通大动脉和重要战略性资源,具有灌溉、行洪等功能。因此,如何协调好饮用水源与航运等功能,是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条例》第三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通榆河是沿河地区居民饮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同时兼有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以上标准。《条例》与《决定》相比,突出了通榆河饮用水源的功能定位,明确了通榆河的主要功能是饮用水源,兼顾灌溉、航运、行洪等功能,从而把饮用水安全放在了第一位,首先要保障的是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安全。
【亮点之二】适当扩大区域保护范围
随着通榆河沿线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通榆河北延工程的开通和南延工程的逐步实施,《决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已经不适应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为此,《条例》第四条规定,通榆河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通榆河及其两侧各一公里、主要供水河道及其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一级保护区;新沂河南偏泓、盐河和斗龙港、新洋港、黄沙港、射阳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等与通榆河平交的主要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二级保护区;其他与通榆河平交的河道上溯五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区域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
《条例》与《决定》相比,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将通榆河北延工程、南延工程涉及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适用范围。同时,考虑到与通榆河平交河道众多等因素,结合水污染防治及水质保护需要,适当扩大了一、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将主要供水河道在《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蔷薇河、三阳河、卤汀河、如泰运河、如海运河,扩大了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将主要平交河道在《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新沂河南偏泓、盐河、车路河、沂南小河、沭新河,扩大了通榆河二级保护区范围;同时规定,其他平交河道划定为通榆河三级保护区。
【亮点之三】切实保障公共财政投入
通榆河位于淮河流域下游,区内河网密布,污染源十分复杂。同时,通榆河沿河地区生活污水总处理率仅为27.8%,不少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达不到设计能力,尾水通道问题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就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对通榆河沿河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切实保护好通榆河沿河地区水环境。对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已设立的有关环境保护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合法原则,逐步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条例》与《决定》相比,明确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确立了生态补偿机制,从而使通榆河的环境保护经费得到了有效保障,从制度设计上确保通榆河水质能得到有效治理。
【亮点之四】严格监管危险物品水运
通榆河航道素有苏北水运“大动脉”之称,特别是随着连申线航道整治工程的逐步实施,通榆河航运对于推动沿海开发、促进苏北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船舶运输固有的风险性,特别是危险品运输已成为通榆河沿线地区饮用水源安全的一个潜在的重大隐患。据了解,每年通过盐城境内通榆河航道的危险化学品多达1000多万吨,2007年3月曾发生一起装载28吨稀盐酸的水泥船与另一艘船相撞后沉没于水厂取水口上游的盐宝河中,导致部分盐酸泄漏,严重影响到饮用水源的安全。
为了防止船舶污染,《条例》在要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的同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船舶应当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船闸应当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贮运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还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同时,《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首先,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其次,禁止挂浆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再次,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的船闸不得为禁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过船服务,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这些规定,都是《决定》所没有的。
【亮点之五】加大污染防治整治力度
随着我省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推进,通榆河流域的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日趋加重,特别是一、二级保护区内仍有不少污染企业和污染设施,亟需加大整治力度。对此,《条例》对一、二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行为作了详细规范,特别是在《决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内容,这样既保证了《决定》的延续性、稳定性,也适应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各类排污口和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对在通榆河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不符合内河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港口、码头,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这些规定,与《决定》相比都进一步突显了对通榆河水质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