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1年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原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了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机动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加大了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也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原《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关内容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需要予以删除。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幅度,为规范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性,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对相关违法行为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修订原《条例》是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明确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则提高了罚款幅度。原《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由于原《条例》第五十三条已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需要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直接适用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所以,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刑事和行政处罚,《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不再重复表述,直接删除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则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区分情形分别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机动车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行政拘留处罚措施,同时提高了罚款幅度。原《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与其不一致,予以删除。对此类违法行为需要处以扣留、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适用上位法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不再重复;需要处以罚款的,《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分别情形,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
以上说明和《修正案(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