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制规定》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越来越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一些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交通事故隐患突出。而2003年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一些内容已很难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明确提出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推进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治理体系。2018年9月25日,省政府召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推动建立职责明晰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职责共担的工作格局。
《责任制规定》的通过,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责任制规定》的特点和内容是什么?
《责任制规定》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从完善主体责任范围、明晰部门和单位职责、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体现较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责任落实这一主题,吸收借鉴实践中成熟、成功的经验、做法,体现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制规定》分为总则、政府职责、部门(机关)职责、单位职责、责任落实、责任追究、附则,共7章61条。《责任制规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推动建立职责明晰的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为目标,以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为抓手,以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为根本目的,健全和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全链条治理模式和责任追究机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共同构成了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责任制规定》明确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四、《责任制规定》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五、《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交通、住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信、财政、文化旅游等15个职能部门;三是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四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责任制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哪些?
《责任制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以及对事故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车辆、驾驶人所属单位,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企业(经营者),客货运场站等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领导、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力,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的责任人员。
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什么机制贯彻落实?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对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二是职能部门对主管范围内的相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监管机制。三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依法启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八、《责任制规定》对落实源头治理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一是针对道路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弱化的现状,规定了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规定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二是针对道路及设施、车辆、驾驶人等交通安全基础要素隐患突出的问题,规定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的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报废回收单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针对政府职能部门源头监管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规定了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车辆制造、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考核发证、营运证配发、经营许可审核、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等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通过验收。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五)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六)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七)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并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八)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应当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九)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十)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十一)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