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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防洪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四、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修改为“本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淮河流域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将第四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四、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本省的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修改为“本省长江流域、太湖流域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淮河流域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湖泊湖荡内圈圩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又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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