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范围策划是构建、塑造
专利制度不承认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因为它们在法律保护中可操作性差。专利制度只承认按照专利制度规范提出的技术方案。为此,申请人必须提出若干"技术特征"概念,以它为"砖瓦",用以构建、塑造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客体。在提出这个客体之前,专利世界里不但没有这个客体,而且也不承它所反映的非专利世界中的构思形态或实践形态的技术成果。
既然专利保护范围是专利世界中的构建物,虽然它的内容反映非专利世界中的发明成果,在构建之后却应该离开发明成果来单独审视它是一个怎样的东西。专利制度在处置专利权利时只依据申请文件,不依据原始发明物本身。二者必须严格地加以区分,不能混淆。在专利申请策划时,应该明确认识到,申请文件中写到什么,就只有什么;写成怎样,就只能是怎样。如果重要环节写得不清楚,借助词典、手册及常识仍不能令人理解,专利制度就不予接受。如果它残缺不全或摇摇欲坠,则申请人不能希望借助反映原始发明物的其他记录或实物来进行补充、支撑、加固,这都是因为原始发明物不属于专利世界。有时,审查员和法官参考发明实物进行分析判断,但只用以加快理解,不用于补正。
保护范围策划是提炼、抽象
每一个具体的发明事物包含许多细节,常常成为所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专利申请不仅仅要求保护某一个或几个具体的发明方案,而是要求保护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一个技术事物范围。不论申请人自觉或不自觉,专利权利要求对这个保护范围的描述常具有不同程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因而是关于保护范围的一个概念。凡是概念,都是抽象的,有其内涵及外延。每一项权利要求的内涵就是它的全部技术特征,其外延就是要求保护的技术。
因此,保护范围策划是对原始发明物进行的提炼,从中得到抽象的"技术方案"。最常见的有两种抽象。其一是从众多技术要素中选择重要的技术要素,舍弃不重要的细节。其二是在提出技术特征时作适当的上位概括。这两种抽象似乎都平淡无奇,其实奥妙无穷。舍弃哪些细节,怎样进行概括,怎样绕过障碍(现有技术),怎样堵截侵权,可以千变万化。在变化中如何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如何取得法律地位稳定性好的专利,如何防止他人取得相关专利,等等,需要灵活运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