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19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十七、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本省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五万平方公里或者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的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登记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其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专职消防队在编制内招聘,并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专职消防队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确定,并适当发给高危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