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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奖励问题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1.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种类,凡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给予所属单位(集体)和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企业给职工晋级时,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企〔1982〕2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设党委的企业由企业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党委的由企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通令嘉奖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企业主管厅

1.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种类,凡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给予所属单位(集体)和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企业给职工晋级时,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企〔1982〕2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设党委的企业由企业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党委的由企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通令嘉奖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企业主管厅(局)决定。

2.奖章、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重要形式,获得《条例》中规定的奖励种类时方可发给。

奖章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监制,一般只授予省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奖旗、奖状由有权授奖单位颁发。奖旗一般授予获得奖励的单位;奖状一般授予获得奖励的车间、班、组和个人。

3.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只能在给予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某种奖励的同时,才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但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时,可酌情单独发给。

4.奖励要归口管理,防止政出多门。那一级批,就由那一级奖励。同一事迹,不得重复奖励。奖励要根据功绩、影响和经济效果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准确地实施。对职工个人奖励的书面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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