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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处分问题

2022/07/16132 作者:佚名
导读:1.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按照《条例》规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给予处分。实施处分时,应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 2.《条例》规定的撤职处分一般适用于干部,对工人可采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办法给予处理,必要时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3.按照《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要特别慎重,除屡教不改者外,一般可先给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再予开除。 企业给职工开除处分,设党委的单位按《

1.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按照《条例》规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给予处分。实施处分时,应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

2.《条例》规定的撤职处分一般适用于干部,对工人可采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办法给予处理,必要时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3.按照《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要特别慎重,除屡教不改者外,一般可先给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再予开除。

企业给职工开除处分,设党委的单位按《条例》十三条办理;不设党委的单位,经厂长(经理、场长)提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应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5.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连续旷工的职工给予除名处分,须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停职检查不是行政处分,是促使错误性质严重、态度恶劣的人端正态度、检查错误的一种手段,一般不要随意使用。职工停职检查,是干部的应由任免机关批准,是工人的应由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停职检查期间不发奖金。

7.企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要严肃认真,及时处理。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间不得再给处分,但企业领导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说明延误审批的原因;如有蓄意包庇者,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系家居城镇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原则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可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农村本人愿意迁回原籍农村的,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保留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

被开除的职工在当地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招工时,三年内不得录用。

9.职工违反纪律受过的行政处分,将成为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其所受行政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必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开除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又较好的,由原单位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其原工资等级,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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