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自主分配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政府通过发布并实施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加强对社会平均工资和行业、企业之间工资分配关系的调节。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 、下线。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以江西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人均国 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与政策及本省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工资指导线采用“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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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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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正常增资办法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同时要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十一条 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拟定,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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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依据工资指导线,制定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预测,及时调控。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系指劳动者全部工资性收入,并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统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