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9月25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列席人员的意见,为使有关表述前后相衔接,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二、根据委员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中“上级工会可以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的内容,修改为“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三、本次常委会审议期间,有的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意见,考虑到为了与上位法相一致,且与《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因此,草案表决稿未作相应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