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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内司委进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总工会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9月5日,召开了省直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修改。9月11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内司委进行了立法交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总工会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并通过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9月5日,召开了省直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修改。9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9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魏小琴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调研意见,将草案第二条的适用范围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同时,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相应地将草案第二条中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作为参照本条例执行的主体。

二、根据省直单位的意见,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的上限进行了界定,将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每方至少3人”修改为“每方三至七人”。

三、鉴于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企业和职工,协商中承担相关义务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根据调研意见,将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

四、考虑到劳动定额标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并借鉴省外立法经验,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五、根据基层意见,为了强化工会职责,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给予帮助和指导。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六、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社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享有异议权,因此,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删除了草案相应条款中关于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的表述。同时,删除了草案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的章名,将该章的内容纳入第三章。

八、为了保障工资集体合同的效力,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生效后的一些禁止性行为。

九、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作了修改。

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草案第三十四条作了三处修改:一是将违反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禁止性行为纳入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在第二款中对企业拒不改正的行为,补充规定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的内容。三是为了与《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罚款的幅度作了修改。

十一、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将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有关企业违法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修改。

十二、鉴于工会负有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根据基层意见,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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