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共分8章43条,包括总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内容。
《条例》针对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一是确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明确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二是适用范围符合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发展方向。不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还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三是规范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条例》专章规定了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及首席代表产生和更换的程序、协商代表职责等内容。四是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专章规定。对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合同的效力范围等作出了规定。五是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了保证条例得到有效的执行,条例分别规定了企业、协商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