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关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我厅申报了《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条例草案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随后,省政府法制办积极推进,书面征求了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收集意见。省政府法制办还会同我厅先后到南昌市安义县和吉安市新干县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联合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在草案的制定中,我们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以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指导。通过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引领我省由传统农业大省向现代农业强省转变,并有效策应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二是以上位法为依据。对国家《环保法》《农业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条款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三是以问题为导向。目前,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种植业中大量和不当施用农药、化肥,养殖业中乱用和滥用动物饲料、抗生素类药品,工矿企业中非规范采矿和冶炼、超标排放废气和粉尘,以及危害农业有益生物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些都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针对这些问题,草案作出相应规定。四是以实践为基础。总结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下来。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于2016年11月21日报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生态环境不仅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保障,更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和政策,对于保护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我省农业生态环境承受来自农业外部污染和农业内部污染的双重压力,日益成为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瓶颈约束。一方面,由于工矿业和城乡生活污染向农业转移排放,导致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下降和产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增大;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内部,由于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长期不合理过量使用,以及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不合理处置等,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加剧了土壤和水体污染,而且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影响了农业发展后劲。同时,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散落于多部法规中,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权责不清,难以形成治理合力,无法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因此,制定出台一部体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和特点,与加快现代农业强省建设、把江西打造成为全国绿色食品产业基地战略相适应,与统筹建立、完善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我们向省政府所报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名称为《江西省农业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经过论证,为契合条例草案规范的内容,省政府法制办和我厅将条例名称改为《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理由:一是农业生产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概念所涉及范围较大。而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草案通篇是对影响农业发展的自然因素土壤、水、大气、生物等作出保护性规定,而未涉及影响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二是通过查询了解外省市立法情况,至今尚未有一例是以“农业生产环境”作为地方性法规名称的。三是经南昌航空大学、江西师范大学、省农科院等专家论证,一致认为草案名称用“农业生态环境”更加妥当。
(一)突出农产品产地管理。草案主要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农产品产地可以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农产品产地中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在耕地集中区域,禁止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对安全利用类农产品产地,应当对其周边地区实行环境准入限制、农艺调控等措施,减少或者消除污染;对严格管控类农产品产地,应当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等措施。
(二)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鉴于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及《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作了相应规定,草案主要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
(三)强化农业生产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鉴于即将出台的《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相应规定,草案突出要求:禁止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排放烟尘、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因超标准排放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四)加大野生植物保护力度。草案主要规定:建立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异地保护园和种质资源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采集、出售、收购省级以上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野生植物。
草案主要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定期公布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及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改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二是禁止违法生产、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三是鉴于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比较严重,必须进行回收和处理,而现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尚未完全开展,且各地负责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也未统一。为落实主管部门责任,明确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同时要求负责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
草案主要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组织指导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职责。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