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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环资委进行了立法交接,并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尔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农业厅进行了调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审查报告,以及基层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多次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与省人大环资委进行了立法交接,并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了草案及说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尔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农业厅进行了调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环资委审查报告,以及基层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草案作了多次修改。2月24日,召开座谈会,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3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的修改进行了讨论。3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主持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3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审议,龚建华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3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据环保法,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补充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

二、为与环保法的规定相一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三、为保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依据环保法相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补充了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的内容,并将草案第三十一条有关政府应当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生态环境补贴、生态补偿等措施扶持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内容并入该条第三款。

四、为解决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清的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对环境保护部门、农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在第六条第二款列项细化了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五、为使草案层次更分明,逻辑结构更严密,对草案第二章保护措施作了分章处理,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分为四章: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和农业污染防治,并将农业污染防治一章分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三节。

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草案“对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类保护”修改为“对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分类保护标准,第二款增加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提出分类清单的牵头部门,完善了分类清单的审定程序,并明确了三类农用地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七、为保护农田灌溉渠道、渔业水域水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增加了禁止向上述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等相关规定。

八、根据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加强生物资源保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补充了对野生植物及种质资源保护的规定。

九、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第一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分别增加了畜禽养殖分区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第二节“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中,分别对农业投入品目录管理、禁止生产销售种类、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十一、针对我省农作物秸秆焚烧、重金属污染严重、农村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第三节“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中增加了秸秆综合化利用、重金属污水控制、垃圾分类处置等相关规定。

十二、为保护农业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预防外来入侵生物危害,依据种子法、渔业法、畜牧法的有关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加大了处罚力度。

十三、为推动解决农药、肥料的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污染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对不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行为规定了罚则。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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