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农用地保护、农用水保护、生物资源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60条,其中,针对我省农业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将农业污染防治一章分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三节。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对农用地分类保护、农用水水质监测、野生种质资源和外来物种监管等保护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管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确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