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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四章

2022/07/1661 作者:佚名
导读: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

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取水费;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户单位和个人信息;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七)接受水行政及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供水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逐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应急方案,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加强应急监测,及时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者退出经营。供水单位确需退出供水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所有权人提出。所有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依法重新确定供水单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工程确需终止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承担工程运行管护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提供供水服务,损害用户权益;

(三)擅自处置保障供水的设施、设备;

(四)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

(五)影响供水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村(居)委会可以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三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不收取水费,但另有约定的除外。绿化、景观、环卫等公共用水在公共取水栓取水的,应当交纳水费。

第三十六条 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农村生活用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行按基本水量和超过基本水量按实用水量收取水费的两部制水价。农村生产用水水价,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农村生活用水由政府定价且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不得在集中式供水工程公共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第三十九条 农村生活用水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价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以及免征水资源费等优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执法着装等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信息,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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