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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第六章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小型集中式供水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二)规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设计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设计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达到规模化供水工程标准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四)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简易设施及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五)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指以县域为单位,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以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主,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为辅,分散式供水工程为补充的供水工程体系,实现全民覆盖,城乡共享优质供水服务的供水保障模式。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说明】:《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参考资料来源于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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