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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就《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至关重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作,逐年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全省农田水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我省农田水利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就《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至关重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工作,逐年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全省农田水利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是,我省农田水利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对农田水利的规范散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的还不够明确,有的还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障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投资渠道增多,但未能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影响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一些地方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不清晰、管理主体不明确、维护责任不落实,导致有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因此,为全面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管护、使用和监督,加快我省农田水利事业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例。

二、起草经过

该条例草案被列入省政府的立法调研计划后,我厅一直开展本省农田水利建设、管护等方面的调研论证,在总结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和吸收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2年9月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至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9个省直部门征求意见,经过再次修改,于2012年10月将草案送审稿正式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开发办等部门和11个设区市政府意见,并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征求了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到高安市、永丰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协调、论证中各方提出的意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经修改完善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13年8月19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农田水利建设

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为此,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部门,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中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三是省、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做好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区域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其在农田水利工作中的示范作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四是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二)关于农田水利管护

明确并落实农田水利管护责任,才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为此,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受益主体承担,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农田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由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划定。

(三)关于农田水利服务

健全基层农田水利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农田水利服务能力,是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可持续利用和农田水利事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草案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三是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辖区内农田水利科技推广工作,并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开展农田水利工作。四是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应当开展节水灌溉、抗旱排涝、设备维修、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田水利的服务能力。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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