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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审议结果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农田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23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4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为了使表述更为准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因地制宜或者集中连片地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修改为“因地制宜地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根据委员意见,考虑到制订农作物灌溉定额主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部门的职责,因此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会同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修改为“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

三、根据委员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根据委员意见,为了使条款内容更为严谨,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补充对在农田水利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明晰,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田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等内容。鉴于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对涉及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多次进行清理,设置奖励条款宜慎重;目前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的时机不成熟,以及国家对设立专项基金有严格限制等原因,因此,草案表决稿未作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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