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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修改情况

2022/07/16115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与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在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较多的交叉、重复和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且国务院已将农田水利立法作为行政法规预备项目。为了与上位法相一致且与《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有关内容相协调,2月下旬,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委员和专家提出,草案与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在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较多的交叉、重复和一些不一致的地方,且国务院已将农田水利立法作为行政法规预备项目。为了与上位法相一致且与《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有关内容相协调,2月下旬,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草案搁置审议。

为做好法规草案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先后两次召集省人大农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进行协调,就草案的修改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根据省人大农委的意见,将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对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三是对照国务院农田水利行政法规项目的初稿,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完善相关内容,重点补充、完善农田水利规划和用水管理方面的规定。

5月底至6月上旬,魏小琴副主任率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相继调研了山区、丘陵区、平原区等不同地形的农田水利情况。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省直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农委的初审报告以及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修改,并于7月9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讨论。7月10日,魏小琴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会议,就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会议对草案的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魏小琴副主任参加了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水利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农委和基层意见,对草案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农田水利的定义,以及草案与《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间的关系作了修改完善。

二、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七条,补充了鼓励和支持农田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的内容。

三、根据调研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就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程序和编制要求,农田水利规划的实施和评估等内容作了较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根据委员意见,第十八条补充了有关其他主体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五、根据基层意见,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尚在开展,农田水利工程依附于土地上,其权属划分较为复杂,现不宜对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进行界定,故删除了草案第十七条。

六、根据调研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

七、为了避免与《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交叉、重复或者不一致,删除了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八条。

八、根据委员意见,为了加强农田用水的管理,新增三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补充了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质保护和监测,供水应急保障等内容。

九、根据调研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语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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