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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10月7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继黑龙江、湖南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三个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填补了我省农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条例》提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记者注意到,《

10月7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自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继黑龙江、湖南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的第三个农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填补了我省农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条例》提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落实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定期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农田水利工程实行有偿灌溉供水。农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无计量设施,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可以按照实际灌溉面积收费。按此,农民如果需要灌溉用水,将要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缴纳一定的费用。对此,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将农田水利工程用水纳入收费管理,将可促进节水灌溉快速发展。

《条例》不单是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计量收费来推进节水灌溉,还提出了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对此,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是根据水法“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提出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提供应急用水。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田灌溉供水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以灌溉功能为主的水源工程,在农田灌溉期,应当优先保证灌溉用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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