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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就《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正的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力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1999年10月颁布了《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就《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正的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电力工业发展的外部环境,1999年10月颁布了《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办法》制定时,我省电力行业是政企合一,省电力工业局(公司)全面负责包括反窃电在内的电力生产、经营、管理;随着2002年以来电力体制以及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省电力工业局已经撤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现已划归省能源局,因此,《办法》中对反窃电执法主体、反窃电查处职责等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全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办法》被列为建议统筹修改的24件法规之一。为完成省人大常委会清理法规的后续工作,适应新形势下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的需要,有必要针对反窃电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正案草案起草的经过

2007年,原省经贸委经过拟定初稿、征求意见、多次修改等工作程序,于2007年6月向省政府正式呈报了《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2007年至2010年,《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草案)》均被列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论证项目。

本次我省机构改革后电力行政管理职责由省能源局承担。2010年3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有关要求,我委提出了对《江西省反窃电办法》进行修订的建议。并与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沟通。考虑原送审稿时间间隔太长、起草部门变化、部分条款须作进一步修改等因素,于2010年11月正式向省政府报送《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草案)》被列为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确保项目后,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向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本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会同我委赴九江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并与省电力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根据调研、协调、论证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8月10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进行讨论。之后,再次征求了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文稿逐条进行了推敲、修改。9月7日,经第7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反窃电的工作职责

根据现行电力行业政企分开的体制,就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反窃电的工作职责,修正案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在反窃电工作中具体履行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供用电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等职责(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三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具体承担本供电营业区内的先进反窃电技术和装备的推广、使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用电检查,并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窃电行为等工作(修正案草案第三条)。

(二)关于用电检查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而只有用电安全检查权。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一是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窃电嫌疑的,应当制止,做好用电检查记录,书面告知用户,并可以采取拍照、摄像、录音、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收集和保留证据(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二是用户对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检查发现的窃电嫌疑没有异议的,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用户有异议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用户也可直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三)关于窃电量的计算

窃电量的计算,是用户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以及对用户处以罚款数量的依据。为使窃电量计算方法更加明确,修正案草案从四个方面作了补充规定:一是窃电期间产品产量能查明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电的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再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二项)。二是在总表上窃电,分表能够准确计量,且窃电期间计量数据能够查明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三项)。三是能够查明正常月份用电量及实际用电变化情况的,按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期间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四项)。四是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或者非法使用用电充值卡占用电能,计费电能表正常的,按现场抄见电量与供电企业最后记录的结算电量的差额计算(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五项)。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案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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